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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竹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所属地区 湖北 - 十堰 - 竹山 预算金额
项目编号 投标截止日期
招标单位 竹山********理局 招标联系人/电话
代理机构 第六**************政府 代理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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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步强化农村集体“*资”监督管理,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充分激活农村产权市场潜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征求意见期限:****年*月**日至*月**日

*、意见反馈方式

*.填写征求意见表,并署真实姓名。

*.在限期内以书面、电话、当面咨询等方式交县经管局。

联系电话:****-******* 邮箱:*********@**.***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年*月**日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章总则
第*条为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步强化农村集体“*资”监督管理,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充分激活农村产权市场潜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公益为主、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以服务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为宗旨,突出公益性,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活动和面向农户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初始交易提供免费服务。各乡镇应当积极引导农村集体产权进场交易,所有交易办理依托农村集体“*资”监管代理中心定期收集、报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农村建设、农村集体采购等农村产权项目信息,切实做到“应进必进”。
(*)坚持公开公正、分级管理、流程规范。加强农村集体“*资”规范管理,符合农村集体产权项目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禁止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和人情交易。坚持依照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开展业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应在****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引导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
(*)坚持权责清晰、依法自愿、农民自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稳步推进。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以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分支,形成统*规范的交易市场、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坚持扶持引导、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强化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政策扶持,促使其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坚持城乡统筹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好农村资产资源。
第*条本县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限额以上的产权转让、拍卖、出租、入股、抵押以及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购买货物和服务等行为,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人的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主要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或拥有的建筑物、机械设备、产役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合资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债券等有价证券;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章交易机构
****批准成立,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职能,加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各乡镇依托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成立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并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业务指导。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接受本级农村集体*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受理解答与农村产权交易有关的政策咨询;
(*)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的收集、初审;
(*)受理、审核农村产权交易申请;
(*)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信息;
(*)提供必要的交易场地和设施,按分级交易原则,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根据交易情况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指导、协助办理产权交易变更登记、资金结算和其他服务事项;
(*)负责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和本级交易资料的存档保管;
(*)提供资产评估、抵押融资、项目包装、招投标服务、采购服务、土地等资产资源流转、交易鉴证、土地等资源资产收储、产权经纪人业务培训、土地等资产资源托管等服务;
(*)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优质农地项目推介活动;
(*)根据需要适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农村产权交易情况。
第*条农村产权交易所需的资产评估、产权经纪、造价咨询、结算审计、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近*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承诺遵守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有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第*章交易品种和标准
第*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产品包括: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资金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核算的农村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
(*)农村建设项目(含美丽乡村、和美乡村、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环境卫生、产业帮扶、退耕还林、精准灭荒、河道清淤、危房修缮、交通、办公设施、农村电力及能源、文体教育等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投资入股及农村集体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农村集体及农办企业采购服务项目等。
(**)乡镇和村(社区)委托办理的其他产权交易品种。(**)其他。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村集体企业
及合资公司股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房所有权等。
(**)县政府和农监委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结合我县实际,明确每个交易品种的具体内容,分类制定农村产权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
第*条为方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分级(分类)交易的规则。
下列交易行为应当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单宗流转面积***亩以上或流转期限**年以上的;
*.村集体机动地流转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以转让、入股方式流转交易的;以出租、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底价在***元以上的;
(*)养殖水面发包单宗***亩以上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木所有权转让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经营性股权转让的;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底价在**元以上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达***元以上的村级小型工程发包;
(*)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底价在***元以上的;
(*)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的。
上述之外的交易由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条农村产权交易按照交易产品属性可采取协议转让、招投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磋商、竞价等方式,也可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转让、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期限由交易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和县级(含县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
第**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应按照交易品种和标准向属地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交易。由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交易,成交结果报告经交易机构和交易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后生效,交易双方须按照成交结果报告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所有交易应当遵循分类交易规则。
第**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交易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必须遵循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的原则,由村委会根据“*议*公开”结果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农村集体“*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第**条根据分级(分类)交易的规则,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填写进场交易申请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初审符合相关要求,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批复文件、村(居)委会意见制定交易文件,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方确认签字盖章同意后,按程序公开挂网征集报名参与者,挂网结束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特点选择适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交易方式需要评委的,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委,组成评委小组,需要召开竞(开)标现场会的,组织竞(开)标会,由评委小组评分推荐中标(成交)者,中标(成交)者在规定时间内与业主签订合同。
第**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向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介绍;
(*)转让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条县农监委成员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按照分级办理的原则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转让信息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天。
第**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书;
(*)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流转意向后,应当按照规定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成功后,应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条农村产权权属管理部门有要求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农村产权权属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省农村集体“*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交易。
第*章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条农村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可由具备资产评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评估值,并按评估值确定标的底价。出让标的价格低于评估值,在进场交易前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建设项目控制价,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制定,控制价未经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同意。农村集体采购和农办企业采购项目控制价,应当以询价方式邀请至少*家以上供应商报价确定,未经询价方式确定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同意。农户个人产权出让价格可以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权属清晰无争议;
(*)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有交易的真实意愿;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县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禁止交易:
(*)农村产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约定限制农村产权交易的。
第***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县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对于中止交易的情形,待符合交易条件后可按程序恢复交易。
第***条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的,经县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中止期限(*般不超过**日)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产权流转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转让方、受让方或者作为转让方、受让方或第*方参与产权流转交易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章交易权益保障
第***条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县农监委成员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分之*以上的成员或者*分之*以上的成员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必须是本人自愿申请。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标的底价,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乡村合作公司、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属于农民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农村集体“*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乡村合作公司按章程落实收益分配。
第*章交易行为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条县农监委办公室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提请由有关部门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监委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依据《****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章交易管理机构
第***条****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监委)是本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顺利开展;定期对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查处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和人情交易行为。乡镇农村集体“*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负责审核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乡镇农村集体“*资”监管代理中心协助做好农村产权交易信息采集,对交易项目进行审核,做好资料填报、上报和组织交易等工作,并负责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监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开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场外交易,不予办理农村集体资产移交手续。农村产权交易凭证作为农村集体“*资”管理相关部门账务管理和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监委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经管局),负责县农监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进场交易,并在部门内指定权属确认和权属变更的业务股室,负责出具相关权属证明,协助做好产权审查和权属变更工作,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条县农监委成员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交易产品的交易规则,经县农监委批准后实施。
第*章评标专家库建立
第***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建立农村产权交易评标专家库,制定出台评标专家入选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库由农村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管理、农村工程建设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库建成后应向县农监委办公室备案。
第*章交易档案管理
第***条县乡*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整个交易资料整理归档,应当按照交易项目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整理编号、装订入卷,统*归档、统*管理,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档案管理应推行计算机目录管理,以便于查阅和监督验查。
第**章附则
第***条本办法由县农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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